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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某二审改判无罪案件

作者:聂经伦  更新时间 : 2019-07-26  浏览量:477

2012年,江苏人雷某协助四川人贾某成立四川某畜牧公司,注册资本数千万元。畜牧公司成立后,雷某按约转走注册资本,之后未在与贾某联系。而后贾某利用畜牧公司,虚构发包养猪场工程的事实,同时收取十几家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,高达千万以上。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后,迟迟未能开工,施工单位的包工头纷纷前往四川成都省委省政府上访,最终骗局拆穿,贾某以诈骗罪刑拘并逮捕。

由此牵出雷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,2013年下旬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。期间还有一个插曲,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将雷某在江苏的一些已决案件(缓刑)并入四川案件中处理,本辩护律师提出书面《法律意见书》,认为四川案件事实清楚,且与江苏案件毫无关联,没有并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。后未并案处理。

一审宣判后,本辩护律师敏锐发现国家对公司法即将修改,认缴资本制即将实施,仅留部门金融、保险性质公司实施实缴资本制。故辩护律师代雷某提起上诉,然而,提起上诉后,案件迟迟未能开庭。本辩护律师向四川省高院院长寄送《情况反映》,希望四川高院领导百忙之中关心此事。而后很快四川高院安排开庭,二审改判雷某无罪。案件改判无罪后,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扣留雷某的三十多万元,依法应当予以退还。然而,又是迟迟不退,本辩护律师整理详细的资料,充分解析法律、论理,寄送给四川省公安厅分管经侦厅长,反映材料发出后,五日内款项全部退还雷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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